2006年2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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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“模糊算法”行吗?
秦治

  笔者昨天从数个单位了解到,随着春节加班付酬宣传的深入人心,不仅用人单位主动付酬,外来务工人员普遍也能主动要求。不过,这加班工资的多少倒是“模糊算法”并不一定按规定严格发放。据悉,不少单位给外来务工人员发春节加班费时,大多是胡子眉毛一把抓,发一个定额算数。一方面给务工人员一个平衡,另一方面也“节约”了费用,春节不误生产。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按劳动法支付全额的加班工资(2月5日《扬子晚报》)。
    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,节假日期间加班,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,应三倍支付加班工资,初四至初七应两倍支付加班工资。但是真正照章办事的企业单位恐怕是屈指可数,不少企业甚至打出市场这一挡箭牌来,张口就说如今工作这么难找,即使不按照规定加倍付薪,员工还会争着加班呢,节日付薪也得市场说了算。殊不知,此“市场”非彼市场,用工市场也必须在法律规章的约束下操作,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用工市场的法律法规,本身就是反市场的做法,哪里还有扛出“市场”旗号来讲道理的份?
    不过,基于我国当下资强劳弱的现实,单独期望依靠员工自身的力量去约束企业主的行为,确实也脱离实际,这也能够解释为何被少付了加班薪水的员工不少,但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却几乎没有这样一种怪现状了。假如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的集体失语,员工在待遇方面缺乏话语权成了不争的事实,那么加班费“模糊算法”堂而皇之的大行其道也就并不稀奇了。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管和执法部门负起责来,通过抽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并查处这些本不隐蔽的违反劳动法的企业,让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劳动法的关照,而不是让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蒙尘,这正是这些机构不容推卸之责。
    相信当法律得到了切实执行,当不按照劳动法付薪的企业确实受到法律惩处,而不是怡然自得的超然于劳动法之外,节日付薪才不再是一个本来“明明确确”,执行起来却“模模糊糊”的问题。